貨車無軸箱滾動軸承大修的規定
一、鐵路貨車無軸箱滾動軸承(以下稱滾動軸承)的大修包括軸承的分解、清洗、檢測、探傷、必要的修理、換件和重新組裝。
鐵路貨車 |
二、鐵路貨車無固定配屬,其滾動軸承實行互換性修理,大修由鐵道部統一管理
三、滾動軸承的大修,由鐵道部指定并經過生產條件認證的軸承制造廠承擔。經過大修的滾動軸承,自裝車之日起,在正常的運用條件下由承修廠承擔質量保證,保證期為五年。在保證期內出現的軸承質量和在正常運用條件下,由于軸承自身質量問題引起的燃、切軸事故,由承修單位承擔責任并賠償事故引起的直接損失費。
四、滾動軸承的大修應在獨立的檢修車間施行。軸承的分解清洗、檢查測量、重新組裝應分開。檢修車間的作業場地、工作臺及工具均應保持清潔,檢測、組裝場地室溫應保持16℃~30℃,必要時可配備空調設備,清潔度要符合鐵道部的規定。
五、待修與修竣的滾動軸承應分別存放,實行嚴格的隔離。所有的滾動軸承及零、部、組件必須實行有效的保護,防止腐蝕和沾染塵土。已經確定報廢的零、部、組件應單獨存放,及時涂打易于辨認的報廢標記。
六、滾動軸承大修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每道工序必須有明確的作業指導書(或工藝卡片)以及嚴格的工序質量控制手段。各類量具、量規應經國家評定的二級以上(含二級)計量單位定期檢定、校對,并有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
七、滾動軸承大修廠必須健全嚴格的質量檢驗制度,每套修竣軸承必須有工廠檢驗部門填寫并經部駐廠驗收人員簽認的合格證。鐵道部派駐滾動軸承大修廠驗收人員,對軸承大修質量實行監督和驗收。
八、滾動軸承大修的基本技術條件是:
1、施行大修前,必須對原套滾動軸承進行徹底清洗和檢測,內圈、外圈和滾子須進行探傷檢查,以便準確地判定缺陷、決定修理方法和需更換的配件;檢測和探傷結果應填入記錄。經檢查、探傷合格的內圈、外圈和滾子應按原制造年代分別存放。
2、內圈、外圈滾道出現的缺陷允許磨修,過磨量為≤0.1mm;滾子滾動面只允許采用超精方法消除表面缺陷。
3、經修理的滾動軸承配件允許重新組合,但內圈、外圈、滾子重新組合時,除新制配件外,按原制造年代相差不得超過二年。
4、重新組合的滾動軸承,不能同時使用經過磨修的內圈和外圈,經過磨修的內圈、外圈和超精處理的滾子,其表面粗糙度、形位公差應符合產品圖紙規定,工作表面不得有燒傷、軟點,并須按探傷規定進行復探后方準重新組合使用。
5、內圈、外圈、滾子不能修復時,允許大修廠用本廠生產的符合產品圖紙要求的新制配件換修。
6、保持架和油封一律更換新品;前后密封罩與外圈牙口配合過盈量≥0.15mm,密封罩允許調修配用,但不允許有碰傷和嚴重變形。
7、內圈、外圈和滾子的探傷檢查,其技術條件應符合鐵標1987—87的規定,經探傷后的配件殘磁強度應符合鐵道部的規定;零件、組件的形位公差測量方法按國標GB3072—84執行。
8、經磨修后的磷化零件外露表面及密封罩應重新進行磷化處理。
9、對可以進行大修的滾動軸承,經檢查須單件報廢的內圈、外圈和滾子,由大修廠提交鐵道部駐廠驗收員確認,做成記錄,并由大修廠添補相同數量的新制配件。
10、滾動軸承零件不允許用電鍍、噴涂、焊接的方法進行修復。
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滾動軸承,不得送往軸承大修廠,應由退裝單位就地報廢:
1、重車脫線后的全部滾動軸承;
2、由于電流通過引起的局部放電而造成的斑點,凹槽或槽紋等表面電蝕損傷的滾動軸承;
3、長期放置,銹蝕嚴重、不能正常轉動的滾動軸承;
4、發生燃軸或火災被損壞的滾動軸承;
5、已經涂打過大修標記的滾動軸承;
6、其他無修復價值的滾動軸承。
十、送往軸承大修廠的滾動軸承,必須配件完整,包裝良好。送修的滾動軸承一經大修廠分解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鐵道部驗收人員簽認,可以整套報廢,并據有鐵道部驗收人員簽認的報廢記錄、出據,從返回滾動軸承數內予以扣除。
1、同一套軸承中的內、外圈同時出現不可修復的銹蝕、拉傷時;
2、同一套軸承中的內、外圈同時出現裂紋時;
3、內圈、外圈、滾子組件三大件中,任何兩件同時出現工作面剝離時;
4、滾動軸承外圈因壓痕超限而需要報廢時。
十一、經鐵道部駐廠驗收員簽認報廢軸承,委修廠據此按季上報部物資局,由物資局負責提供新軸承。
十二、大修修竣滾動軸承的主要組裝技術條件為:
裝配高 150-1.03毫米
軸向游隙 0.60~0.75毫米
內圈經擺 0.05毫米
內圈軸擺 0.05毫米
兩內徑相互差 0.0125毫米
滾子直徑相互差 0.005毫米
滾子角度相互差 0.005毫米
保持架徑向游動量 0.08~0.4毫米
滾動接觸面面積≥70%
注油量 510±10克
旋轉靈活性 正反轉動3—5圈轉動靈活
十三、滾動軸承各零件組裝前,目視表面及溝角處不得有油污、水份、灰塵、纖維物、銹斑等物,用潔凈的白綢布擦試不得呈現污痕。外圈外表面允許有清洗除銹后的局部銹跡。
十四、大修的滾動軸承應填注2號滾動軸承脂,并應使用精確的軸承脂計量裝置,以保證填注重量的準確。
十五、經大修的滾動軸承應按附圖規定內容涂打標記,經過磨修的零件,刻寫再加工符號M,標記必須清晰完整。
1、標記位置:外圈在外圈內徑面中央處和外圈外徑凹槽內同時刻寫相同內容標記,外圈外徑無凹槽的產品應在軸承外圈外徑中間部位磨一個寬度為15毫米,深度為0.3~0.5毫米的環帶;內圈在大端面緊接原制造廠標記刻寫;在組裝磨修或超精滾子的內圈大端面刻寫GM;
2、標記可用酸筆、電筆或筆砂輪刻寫,字跡應清楚,刻寫應注意,不得碰傷和損傷滾道。采用酸筆刻寫后應用中和液揩試,禁止使用鋼印。
十六、大修滾動軸承的防銹,內包裝按JB3034—82執行,外包裝按JB3017—81執行。
十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定有矛盾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定有矛盾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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